自考国际物流导论复习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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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进出境检验检疫业务
第一节 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制度
一、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二、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第一,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第二,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第三,作为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第四,办理索赔的依据。第五,计算关税的依据;第六,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第七,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三、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法定检验的依据: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骗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具体的依据主要包括:货物原产地规则、安全规范、卫生法则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环保法则标准、劳动保护法规标准。
(二)实行商品检验鉴定的依据:依据主要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和相关一些单证,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信用证、租船合同、海运提单、保险合同。
四、进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主管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有三种: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第二节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报检、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一、报检
(一)报检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商品;(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才准入境的;(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3)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二、常用的抽样方式有:(一)登轮抽样;(二)甩包抽样;(三)翻垛抽样;(四)出厂、进仓时抽样;(五)包装前抽样;(六)生产过程中抽样;(七)装货时抽样;(八)开沟抽样;(九)流动间隔抽样。
三、检验:内地省市的出口商品需要内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当商品的装运条件确定后,外贸经营单位持内地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放行。
四、签发证书
(一)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消毒证书、熏蒸证书、价值证书、测温证书等。
(二)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是出口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的,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此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出口检验换证。
第三节 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一)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的一般规定:出境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在最后离境口岸实施;但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在装货前要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适装性检查。
二、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一)集装箱检验项目
1、法定验箱: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冷藏效能、密固性能等项检验;
2、装箱检验:集装箱货物的监视装箱;
3、封识检验:集装箱的监视加封和启封;
4、拆箱检验:集装箱货物的监视拆箱;
5、承租鉴定;
6、退租鉴定。
(二)新造集装箱:指由专门的集装箱生产企业生产的未曾使用过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