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物流导论复习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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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与保险业务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可以充当承运人的角色。货运代理也可以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特点:
(1)名称:包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字样即可;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国际快递业务——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3)业务经营:既有地域限制,也有运输方式的限制;
(4)业务范围:与船务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专业报关行等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与类型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从业务层面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劳务费;从整个对外贸易运输环节和法律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不同,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类型
(1)居间人型。特点:经营收入来源为佣金,即作为中间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相应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佣金;企业一般规模小、业务品种单一。
(2)代理人型。特点:经营收入来源为代理费。可再细分为: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3)当事人型。当事人型也称委托人型、独立经营人型。特点:经营收入的来源为运费或仓储费差价;是独立经营人,具有了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功能,能为客户提供物流增加值服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1、具备良好的资信;
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3、精通国际货运业务知识。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职责:
(1)按照代理协议(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托事项。
(2)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宜。
(3)代理负有保密义务。
(4)代理应如实向委托人收账。国际货物货运代理人的权利:收取因货物的运送、包管、投保、报关等引起的一切费用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按服务对象分类:
1、国际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
2、国际货运代理为海关服务;
3、国际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
4、国际货运代理为班轮公司服务;
5、国际货运代理为航空公司服务。
(二)按服务作用分类,可分为:
1、顾问;
2、组织者;
3、进出口代理;
4、转运代理;
5、委托人-提供拼箱服务;
6、经营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7、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及运输保险
一、班轮货运代理
1、班轮公司: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也被称为“远洋公共承运人”。
2、船舶代理人: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的船舶运输辅助性企业。
3、无船承运人: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4、海上货运代理人:也称远洋货运代理人,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的利益,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海上货运代理除了可以从货主那里获得代理服务报酬外,还可以从班轮公司那里获得奖励。
(二)船期表:由班轮运输公司制定。主要作用:招揽航线途径港口的货载,体现海运服务质量;有利于船舶、港口、货物及时衔接;提高船公司经营的计划质量。主要内容:航线、船名、航次编号、始发港、中途港、终点港、到达和驶离港口的时间等。
二、租船货运代理
(一)租船运输:又称为“不定期船运输”,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
(二)租船经纪人:专门从事租船、定舱等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促成合同的顺利签订;为当事双方调停等。包括船东经纪人、承租人经纪人双方当事人经纪人。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海上货运承保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种,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二)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全部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两种。
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公共风险,为了解除公共风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风险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的特点:(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可避免地;(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三)我国海运保险险别
1、基本险:(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2、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
第三节 国际陆空货运代理及运输保险
(一)国际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1、代理预报;2、交接单、货;3、理货与仓储;4、理单与到货通知;5、制单、报关;6、收费、发货;7、送货与转运
(二)陆运货物保险基本险别: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在投保上述陆运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加保附加险。
(三)陆运货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四)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责任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条款。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可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附加险。
第四节 邮政包裹运输保险
一、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或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从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二、邮包战争险:邮包战争险是邮包运输保险的一种附加险,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储存处所开始运达时生效,直到该项邮包送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三、我国邮包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在办理国际邮包运输时,应正当选用邮包的保价与保险,可采取保险,也可采取既保险、又保价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