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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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讲解
一、法理学
(一)法的外延与内涵
1、法的外延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成文法;
(2)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所认可的习惯法,即不成文法;
(3)法院或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创制的规范、规则;
(4)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等。
2、法的内涵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4、法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
(1)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
(2)指引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从而指导人们的行为。
(3)预测作用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又叫法律的可预测性,其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4)教育作用
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其对象为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
即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的惩罚作用,其对象是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2)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2)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如果有些社会关系与领域中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则应分别划分几个法律部门。
(3)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不必过于拘泥,从实际出发,考虑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还要善于区别各法律部门之间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免混乱,善于使逻辑与实用兼顾。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六)法律规范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两者的内容是确定的,具有强制性。授权性规范,是指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特点是具有任意性。
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大都是国家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某种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强行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对人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选择性。
3、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
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其内容已作明确规定,无须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说明其内容的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其内容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尚未作明确性规定,需经有关机关规定、确认其内容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其内容尚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援用其他规则来说明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七)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的强度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法律规则是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八)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九)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的种类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十)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十一)立法
1、立法的含义和特点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立法的特点: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2、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
(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十二)法的渊源与分类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十三)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法律效力的种类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十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则的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则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十五)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这是依解释的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分类:
①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②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③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十六)法律意识、法律监督和法律秩序
1、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等。
2、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3、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
二、宪法学
(一)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1、宪法的本质
法律所表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所表现的也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所表现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也表现为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
2、宪法的根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3)宪法是民主政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蕴涵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目前,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内容。
(三)我国宪法的三次修正
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
(四)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宪法的某些外部表现特征,对宪法作了多种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五)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序言
2、正文
3、附则
(六)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是指将宪法规范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现实中人们的行为的活动,将宪法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宪政
宪政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九)特别行政区制度
1、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
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十)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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