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胜高考网 > 公务员 > 行测辅导 > 常识判断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讲解(2)

时间: 谢君2 常识判断

  (十一)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2、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举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组织的成立、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环节。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我国行政法是由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行政合理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二)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1、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其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副,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副,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副,、副,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普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前者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专门职权由国家立法根据需要分别加以规定。

  4、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三)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3)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根据分散单行法进行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可分为:行政许可,也称为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五)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

  (六)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亦称许可证罚;(6)行政拘留。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5)非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七)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公共契约,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

  2、行政合同的种类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

  (八)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2、行政程序法的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等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联系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

  (九)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等。但能体现行政复议的特殊性的是有错必纠原则。

  (十)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十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2、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

  3、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十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管辖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2、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2)单一管辖与共同管辖。(3)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行政诉讼起诉、应诉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整个或部分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活动,并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一类诉讼参与人。

  (十四)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四、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所谓刑法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3、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1)刑法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①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②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③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④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2)我国刑法的任务:①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即保卫国家安全;②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犯罪

  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学把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括为: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特征为:(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的分类

  (1)理论分类

  ①重罪与轻罪

  ②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③自然犯与法定犯

  (2)法定分类

  ①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②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③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性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方面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其特性为: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2、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3)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指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它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

  (五)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称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的分类

  我国刑法理论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表现在: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2)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4)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

  (六)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七)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无罪过事件

  成立无罪过事件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主观上无罪过,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5、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1)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八)排除犯罪事由

  1、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指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允许公民或有特定职责的人实施的,表面上有害于他人,实质上有益于社会,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类

  按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超法规)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九)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十)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故意犯罪形态

  1、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及分类

  故意犯罪的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的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3、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十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十三)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

  (2)中止的自动性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

  (十四)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认定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个“共同”特点。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都是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的,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3、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既可以由单个人构成的犯罪,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中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某种罪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十五)罪数

  1、罪数的概念及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其意义在于: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

  2、区分数罪的标准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的个数。

  (十六)刑罚概说

  1、刑罚及其特点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刑罚的特点在于:

  (1)刑罚的属性。

  (2)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3)刑罚的法律特征。

  (4)刑罚的目的性。

  2、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十七)刑罚的体系

  1、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或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2、主刑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3、附加刑

  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十八)刑罚的裁量

  1、量刑概念及特征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其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2)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4)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3、量刑情节

  刑罚裁量情节,也称量刑情节,就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据以判处刑罚的情况。

  4、累犯

  累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也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5、自首

  (1)一般自首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

  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

  6、立功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它分为立功和重大立功。

下一页更多有关“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讲解”的内容

89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