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讲解(5)
(十二)起诉
1、概念
刑事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延长半个月。
2、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给被控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
3、提起自诉
提起自诉,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十三)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被动性、中立性、职权性。
(十四)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十五)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十八)执行
1、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其特点:具有稳定性、排他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2、执行的机关
(1)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
(2)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
(3)公安机关执行的范围包括:拘役刑、暂予监外执行、缓刑与假释、管制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刑。
(4)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八、商法与经济法
(一)公司法
1、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3)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2、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我国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公司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3、公司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狭义的公司法专指被命名为《公司法》的法律。广义的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4、公司股份的种类
(1)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
(2)记名股、无记名股。
(3)额面股、无额面股。
(4)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
5、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
6、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的条件
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概念
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2)退伙的概念及类型
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的类型可分为:
①声明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②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营业性组织(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要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1、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法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4、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五)企业破产法
1、破产的概念
在传统破产法上,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2、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主要有普通规范和特别规范。其中特别规范包括对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文件。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2)非国有企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九条和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该法第十九章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即非国有)的企业法人。
(3)商业银行
依照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优先适用该法第71条的规定,在该法无规定的场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
(六)票据法
1、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七)保险法
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的基本含义,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等给予保险金的行为。保险的特征是:自愿性、有偿性、互助性、损益性。
2、保险的要素
构成保险的要素:危险的不确定、社会互助、保险辅助人。
3、保险法的概念与原则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保险法仅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4)合法经营原则
(八)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立法目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2)市场竞争原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第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2、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2)商业贿赂
(3)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九)消费者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①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费者权益为宗旨;②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③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④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故不适用于商事领域。
2、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悉真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选择权;⑤获得赔偿权;⑥结社权;⑦获得相关知识权;⑧受尊重权;⑨监督批评权。
(2)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②接受监督的义务;③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④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⑦保证质量的义务;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⑨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十)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设立的主要条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资金限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三性原则)
“三性原则”指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
(十一)证券法
1、证券的概念及其特征
广义的证券记载和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即用以证明证券的持有人,有权按照证券所载内容,享有相应的权益的一种凭证。有价证券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证券的特征: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2、证券的种类
(1)股票
(2)债券
(3)认股权证
(4)基金券
(十二)财税法
1、税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税法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税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的特征是:(1)无偿性;(2)强制性;(3)固定性。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指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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