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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

时间: 焯杰2 民法知识

  民法学复习重点: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

  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

  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

  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

  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

  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民法学复习重点:监护一般

  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

  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

  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民法学复习重点: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中“满2年”的起算点:

  1)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分。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注意民法通则34条关于半年的规定不再适用)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下落不明满4年)和3个月(因意外事故)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者原告参加诉讼。

  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要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

  要求。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该确定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期。

  宣告死亡究竟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

  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还原物

  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2)上述情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只需要“合法”即

  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上述3项的情形下,原依法继承取得原物的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者适当补偿

  (特定物)之义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负有两项义务:

  1)返还原物与孳息

  2)赔偿损失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宣告失踪(不告不理的

  原则适用)

  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4)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企业本身是诉讼人

  民法学复习重点:分支机构

  1)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起诉讼当事人——“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

  讼人”或者“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诉讼当事人——分支机构

  3)“非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当事人——法人

  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1)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全体合伙人为按份之债,其中各自按份额确定依据为:

  民法学复习重点:有协议的依协议

  ²无协议的,依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

  ²无协议且无盈余分配的比例的,推定为均额

  合伙人“以各自财产承担责任”的含义具体为:

  1)以个人出资的,个人财产承担

  2)以家庭共有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合伙盈余分配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

  民法学复习重点:法人一般

  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企业法人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归法人所有。

  法人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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