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2)
法人设立失败的责任
1)设立的费用及所生的债务由发起人(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由发起人负连带返还义务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3)设立过程中有过失致公司(公司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发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学复习重点:法人分立的法律效力
1)原则上,分立后的当事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分立当事人内部达成协议,则仅对协议内部人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3)若分立当事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依协议执行法人的终止前的清算
清算期间,被清算的企业法人称为清算法人,其法人人格并未丧失,但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再从事正常经营活动。
清算组织的组成
1)破产宣告——由人民法院负责组成
2)自愿解散——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
3)被撤消——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
法人登记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种登记效力不同——法人的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而其他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联营中两个问题:
1)保底条款
2)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委托与代理
“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与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个特点
,即传达人为传达行为时无需自己的意思表示(无自己的意思)
不须具有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思即可
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本人负责。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而其他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
六大连带责任历来是考试重点
²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²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
²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²代理人与本人的连带责任
²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²共同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其中,第一种为补充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本人不足以承担时再由代理人承担);其余均为平行性连带责任
由于原则上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所以复代理仅限于以下几种
1)本人事前授权的
2)事前本人同意的
3)事后本人追认的
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之利益的
其中,前三种情形取决于本人的意志,但第四种情形下不取决于本人意志,而由法律强制成立
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
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复代理人自己对自身的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负责。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代理人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1)选任责任
2)指示责任
3)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的责任
选任责任——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第三人作复代理人,代理人应向代理人默示担保该第三人:一是在人品道德上可靠,二是具备处理受托事务的基本技能。若因为第三人人品道德败坏或者缺乏基本技能致使被代理人受损,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错误指示复代理人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指示责任表见代理亦属无权代理,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区别的惟一要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范畴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经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的雇佣
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经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隐名的间接代理效力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与委托人无涉
但有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委托人:
1)若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应尽一重要的义务——披露义务;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第三人取得抗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
2)若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也应尽一重要义务——披露,此时第三人取得选择权——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此时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对抗第三人;缓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